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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彩前:清水江文书概念考析
上传日期: 2018-04-18 作者:舒彩前

  一、引言

  清水江是贵州省的第二大河流, 属长江水系, 省内河长452.2公里, 流域面积为17 157平方公里。[1]该流域地处苗疆腹地, 是全国最大的苗族、侗族聚居地, 居住着苗族、侗族、布依族、水族、仫佬族、畲族、瑶族等少数民族。[2]

  随着中央王朝对苗疆的不断开发及其对苗木需求的不断增加, 使原本封闭的清水江流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为显著的是其发达的林业经济, 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大量的林业契约及其它相关文书。

  20世纪60代前后, 贵州民族研究所的杨有赓、廖耀南等人对清水江流域的部分林业契约开始进行相关研究。随后数十年来, 中外相关机构及其学者争相对清水江文书进行搜集、整理与系统研究, 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2011年10月, 以张应强、徐晓光、张新民为首席专家的《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成功申报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 并获得立项。

  目前, 从事清水江文书研究的队伍主要由贵州省民族研究院、锦屏县档案局与史志办、贵州省档案馆、凯里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贵州大学、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民族大学及贵州民族文化宫等单位的人员组成。这些队伍里以杨有赓、单洪根、王宗勋、徐晓光、张应强、吴大华、罗洪洋、梁聪、罗康隆、龙宇晓、张新民、龚晓康等人为代表。国外的研究者主要有唐立、武内房司、相原佳之、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日本学者。

  从上世纪60年代至今, 对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已达半个世纪, 研究机构及学者众多, 成绩斐然。然而, 迄今为止关于清水江文书的概念, 学界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诸多专家学者在研究清水江文书使用到这个概念时, 多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古人云:名不正, 则言不顺。为此, 笔者试图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 从清水江文书的内涵与外延方面进行考察, 来对清水江文书的概念进行正名。

  二、清水江文书概念文献综述

  关于清水江文书的概念, 在众多从事清水江文书研究的专家学者中, 大致有张应强、徐晓光、龙泽江、张新民、朱荫贵、韦建丽、吴苏民、林东杰、吴述松、魏郭辉、史达宁、张继渊、胡展耀等人尝试对清水江文书的概念进行过定义。

  张应强在其《清水江文书》前言里是这样定义的:“随着明代以来特别是清雍正年间开辟‘新疆’之后的大规模区域经济开发, 清水江流域尤其是其下游地区, 经历了以木材种植采运业兴起为核心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历史过程。以杉树为主的各种林木的种植与采伐, 成为清水江两岸村落社会最为重要的生计活动, 随之而来的山场田土买卖、租佃所产生的复杂土地权属关系, 杉木种植采运的收益分成, 以及地方社会在某些特殊历史时期所经历的重大事件, 等等, 留下了大量契约文书及其他种类繁多、内容庞杂的民间文献。我们把这些珍贵的民间历史文献统称为‘清水江文书’。”[3]

  徐晓光和龙泽江早期将清水江文书定义为“锦屏文书”, 其定义为:“‘锦屏文书’是指以贵州省锦屏县为中心, 包括黎平、剑河、天柱和三穗等县苗族、侗族人民在清代和民国时期形成的、以土地契约为主、还包括税契、分家契、诉讼词、谱牒、官府执照、文告等由民间流传下来的文献资料。”[4]

  龙泽江在其《清水江文书研究的背景、意义和价值》里又是这样定义的:“清水江文书又称‘锦屏文书’, 是贵州省清水江中下游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的珍贵民族民间文献遗产, 其中大部分是清代和民国的遗存, 也有少量明代及新中国建国后的产物。其种类及内容极为丰富, 以山林和田土买卖和租佃契约为主, 还包括纠纷调解、分家文书、判决、官府文告、委札以及碑文和成册的账簿、稿本、家谱等。”[5]

  张新民在其《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利用与清水江学科的建立———从〈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的编纂整理谈起》里是这样定义的:“清水江文书是广泛遗存于贵州省东南部清水江流域台江、三穗、剑河、锦屏、黎平、天柱等县的以林契和地契为主体的民间性文书。”[6]

  朱荫贵在其《从贵州清水江文书看近代中国的地权转移》里是这样定义的:“贵州省清水江文书, 是近年来在贵州省黔东南十多个县区发现的民间契约文书, 这些民间契约文书以汉字记载了苗族和侗族为主的各民族各方面的社会生活。”[7]

  韦建丽在其《清水江文书的分布式保存与数字化管理》里是这样定义的:“清水江文书是贵州苗族侗族人民在清代和民国时期形成的各种公私文书, 主要分布在贵州省锦屏、天柱、黎平、剑河、三穗等县为中心的清水江中下游地区, 由于这批文书首先在锦屏县被发现, 并且最先受到学界和政府关注, 因而又称为‘锦屏文书’。”[8]

  吴苏民在其《锦屏林业契约考析》里是这样定义的:“‘锦屏林契’因其最早发现于锦屏县内而得名, 又称‘锦屏文书’或‘清水江文书’, 现主要留存于贵州省黔东南的锦屏县及清水江流域的天柱、三穗、黎平、剑河、施秉、台江等林业地区;主要内容是从清代至民国时期林业生产方面的各种买卖、租、佃、转让契约, 山场清册、山场座簿、乡规民约及石刻碑文等。”[9]

  林东杰在其《清至民国年间清水江契约文书立契时间校补———以〈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里是这样定义的:“清水江文书是广泛遗存于黔湘清水江流域、以地契与林契为主体的民间性文书系统。”[10]

  吴述松在其《清水江文书与苗侗族人经济发展关系研究范式展望》里是这样定义的:“清水江文书是土地产权交易合同为主的制度体系, 包括土地买卖、租赁合同;行户垄断交易制度;政府认可的商业习惯、习惯法等。现存形式有:民间持有和馆藏山林田土契约、碑刻、诉讼、官府文告等。”[11]

  魏郭辉在其《古文书整理的学术标准———以敦煌文书、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整理为例》里是这样定义的:“清水江文书, 是清水江中下游地区苗族、侗族林农为了经营混林农业和木商贸易而形成的大量民间契约和交易记录。其内容涵盖了明清以来乡村民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为清水江流域社会变迁、经济发展、生态活动、生活形态提供重要史料。”[12]

  史达宁在其硕士论文《清水江文书的文献学价值———以锦屏县文斗寨契约文书为个案的分类整理与研究》里是这样定义的:“清水江文书是贵州省清水江流域下游地区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使用汉文书写的民间文书, 是研究贵州乃至全国明、清, 以迄民国时期的重要史料。”[13]

  张继渊等在其《族群边缘地带的清水江文书调查与研究———以锦屏县苗埂村落为考察对象》里是这样定义的:“清水江文书, 又称锦屏文书, 主要是指如实地记录了清水江流域 (扩及都柳江流域和舞阳河流域部分地区) 苗、侗、汉等民族长期从事以混农林生产为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历史面貌的活态史料与原始记录。”[14]

  胡展耀在其《中国苗族混农林契约文书著录整理规范问题思考———以〈中国苗族混农林契约文书姜于休家藏卷〉整理校注为例》里是这样定义的:“中国苗族混农林契约文书, 又称‘锦屏文书’或‘清水江文书’, 是明朝末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近400年间贵州清水江中下游和湖南沅江上游等苗侗民族聚居区域形成并传承至今的一宗宝贵的民族民间文献遗产。”[15]

  检索文献, 纵观上述专家与学人对清水江文书所下定义, 我们会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 关于清水江文书属于官方还是民间文献的问题

  在官方与民间的归属上, 大多专家学者将清水江文书定义为“民间历史文献 (文书) ”。如张应强的“我们把这些珍贵的民间历史文献统称为‘清水江文书’”;龙泽江的“清水江文书又称‘锦屏文书’, 是贵州省清水江中下游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的珍贵民族民间文献遗产”;张新民的“以林契和地契为主体的民间性文书”;朱荫贵的“贵州省清水江文书, 是近年来在贵州省黔东南十多个县区发现的民间契约文书”;林东杰的“清水江文书是广泛遗存于黔湘清水江流域、以地契与林契为主体的民间性文书系统”;魏郭辉的“清水江文书, 是清水江中下游地区苗族、侗族林农为了经营混林农业和木商贸易而形成的大量民间契约和交易记录”;史达宁的“清水江文书是贵州省清水江流域下游地区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使用汉文书写的民间文书”;胡展耀的“‘清水江文书’, 是明朝末年至……的一宗宝贵的民族民间文献遗产”等。

  张新民教授在其主编的《天柱文书》 (贵州清水江文书系列) 中, 亦称其整理出版的文书为民间文书———“本书主要收录天柱县档案馆登记入藏之民间文书”。[16]

  杨庭硕教授在其《清水江林契中所见汉子译写苗语地名的解读》中, 亦认为“清水江文书是一个规模宏大的私家文本文献群”。[17]

  事实上, 包括上述给清水江文书下过定义的专家学者, 其整理出来的清水江文书, 还包含了部分鱼鳞图册、官府文告、经营执照、纳粮执照、税单、官府判决书之类属于官方文献而非民间文献的文献。因此, 将其定位民间历史文献不妥。

  2. 关于清水江文书地域方面的界定问题

  在地域上, 有的专家学者将其限定在清水江中、下游。如徐晓光的“以贵州省锦屏县为中心, 包括黎平、剑河、天柱和三穗等县”;龙泽江的“是贵州省清水江中下游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的珍贵民族民间文献遗产”;张新民的“广泛遗存于贵州省东南部清水江流域台江、三穗、剑河、锦屏、黎平、天柱等县”;韦建丽的“主要分布在贵州省锦屏、天柱、黎平、剑河、三穗等县为中心的清水江中下游地区”;吴苏民的“主要留存于贵州省黔东南的锦屏县及清水江流域的天柱、三穗、黎平、剑河、施秉、台江等林业地区”;魏郭辉的“是清水江中下游地区苗族、侗族林农为了……”;史达宁的“是贵州省清水江流域下游地区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使用汉文书写的民间文书”等。

  有的专家学者限定为清水江中下游和湖南沅江上游, 如胡展耀的“贵州清水江中下游和湖南沅江上游等苗侗民族聚居区域”。

  有的专家学者界定为清水江流域并扩及都柳江和舞阳河部分流域, 如张继渊的“记录了清水江流域 (扩及都柳江流域和舞阳河流域部分地区) 苗、侗、汉等民族……”。

  贵州大学张新民教授在其《清水江文书的整理研究与清水江学的构建发展》中称, “至于其所涵盖之地域范围, ……涉及湘、黔、桂毗连的广大地带”[18]。由此可知, 张新民教授已将清水江文书的地域范围扩大到湖南和广西相关区域。众所周知, 清水江发源于贵州南部流经贵州东南部, 从天柱县翁洞镇汇入湖南沅江。贵州和广西毗连的地区有兴义、安龙、册亨、望谟、罗甸、平塘、独山、荔波、从江、黎平等县市, 但是这些县市要么属于北盘江流域, 要么属于红水河流域, 要么属于都柳江流域, 只有黎平县的部分河流是清水江的支流。因此, 张教授的“涉及湘、黔、桂毗连的广大地带”的说法值得商榷。

  上述专家学者在地域上, 要么将清水江文书的地域范围缩小;要么将其范围扩大至其他河流流域, 甚至出省。因此, 这种以偏概全或肆意扩大的做法亦为不妥。

  3. 关于清水江文书所包含的民族成分的界定问题

  在民族成分分析上, 有的专家学者界定为苗族和侗族, 如徐晓光、龙泽江、韦建丽、魏郭辉、胡展耀等人的定义。事实上, 清水江流域生活着汉族、苗族、侗族、布依族、水族、仫佬族、畲族、瑶族等民族。难道明、清两代大量迁入的汉族产生的文书, 我们可以视而不见?难道布依族、水族、仫佬族、畲族、瑶族等民族在历史上就没有产生文书?显然, 这种只提苗、侗民族的做法, 不够全面。

  4. 关于清水江文书的时间上下限的界定问题

  在清水江文书的时间上下限的界定问题上, 学界尚未形成统一共识。有的专家学者界定为明代以来, 如魏郭辉、史达宁、胡展耀等人的定义;有的专家学者界定为清代与民国时期, 如张应强、徐晓光、龙泽江、韦建丽、吴苏民等人的定义。

  5. 关于清水江文书所涵盖内容、称谓及分类等方面的问题

  在清水江文书所涵盖内容、称谓及分类等方面, 专家学者们也不尽相同。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等人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 (1736—1950年) 第一卷史料编》分为“山林卖契;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卖契;山林租佃契约或合同;田契;分山、分林、分银合同;杂契 (包括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之卖契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 ;民国卖契”七类。[19]陈金全、杜万华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分为契约和其他文书两类[20]。高聪、谭洪沛的《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分为山林买卖、捐赠、转让、调换契约、字据;田土买卖、捐赠、转让、调换契约、字据;租佃、合伙经营合同、字据;家业、财产析分合同;典当、抵押、借贷契约、字据;屋地、菜园、池塘、阴地等买卖、捐赠、转让、调换契约、字据;结婚、接童养媳、离婚、休妻等婚姻文书;推行保甲、惩治匪患、广兴实业、立功嘉奖等官府文书;土司、保甲及宗族组织自治文书;裁决、诉讼、清白字据和其他文书十类。[21]

  我们将上述十三位专家与学人对清水江文书的概念罗列出来具体分析, 可以看出, 其清水江文书的概念都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清水江文书有所总结与概括, 或者说, 仅是其自己所理解的清水江文书的一家之言。总体来说, 其概念的使用情况混乱不堪。因此, 笔者认为上述专家学者对清水江文书的定义不够精准, 非常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界定和规范。

  三、清水江文书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考察

  学界对清水江文书的定义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 笔者认为, 主要是学者们对清水江文书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模糊不清造成的。因此, 要想得到一个比较全面、准确与正确的清水江文书概念, 必然需要将清水江文书的内涵与外延界定清楚。

  首先, 我们需对文书固有的内涵进行考察。

  《现代汉语词典》对文书的解释有两个意义:一是指公文、书信、契约等;二是机关或部队中从事公文、书信工作的人员。

  其实, 文书一词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 历经两千年的变化, 其内涵既丰富且多样。很多文献与文学作品里都曾使用文书一词。概括起来大致有文字图籍、书籍文章、公文案牍、契约、书札、文章和书法的合称、弹词的别称等意义。

  其次, 我们需对清水江文书特有的外延进行考察。

  关于清水江文书的外延, 我们主要从地域、时间、民族成分、存在形态等方面进行考察。

  1. 地域方面

  关于清水江文书地域的界定, 我们一定要明确其限制语是“清水江”, 即该文书是与清水江有关的文书, 也即为清水江流域的文书。既然为清水江流域的文书, 那么我们就不能简单地因为有关专家学者较早在锦屏县发现了文书的学术价值, 并因在锦屏、黎平、天柱、剑河、台江等县发现的数量较多, 而将清水江文书的范围, 如前文所列学者一样只圈定在清水江中下游或者沅江上游。因为清水江上游也可能有文书, 只是因为人们还没有发现而已。况且, 沅江上游并不属于清水江, 因此在沅江上游发现的文书不应称为“清水江文书”, 可称为其他名目的文书。笔者认为, 清水江文书的地域范围应该包括整个清水江流域。

  2. 时间方面

  学界对清水江文书产生的时间的上下限的界定不尽相同。张新民先生根据“清水江流域目前发现最早的契约文书, 乃是明代成化二年 (1466) 八月初□日‘粟文海、粟文江等人耕种抛荒屯田合同’”[22], 认为其上限可“上溯至十四世纪中叶”, 其下限为新中国成立以后。[22]徐晓光和龙泽江认为“时间跨度上起乾隆十六年 (1751) , 下至公元1980年, 前后200余年。”[23]张异莲根据贵州省档案局馆藏情况认为“现已见到的最早的锦屏文书是明成化二年 (1466) , 最晚的是1992年, 时间跨度达526年。因而从某种视觉看锦屏文书仍在民间发展, 是‘活的’文书”。[24]

  虽然, 我们目前发现最早文书的是明成化二年的文书, 但我们以后可能会发现更早的文书, 并且部分类型的文书现在仍在民间发展与使用。因此, 我们不能简单的给清水江文书的时间设上限与下限。

  3. 民族成分方面

  很多学者都将清水江文书的民族成分圈定为苗族和侗族。清水江流域, 除了苗族和侗族, 还居住着汉族、布依族、水族、土家族、仡佬族、瑶族等等民族。除了苗族和侗族保存有文书, 其他民族也有相关文书。因此, 我们应表述为“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文书”, 更为准确。

  4. 形态方面

  清水江文书的形态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即文书材质和文书内容。

  清水江文书的材质方面, 现已知有纸质、布质、竹质、木质、石质等文书。其内容目前已发现的主要有官方文书、契约、民间记录类文献、民间文艺类作品、信函、诉讼禀稿等公私文献。

  关于清水江文书所包含的内容,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种现象是, 笔者发现清水江流域的部分苗族使用的“刻道”并未被专家学者列入清水江文书。

  “刻道” (Kiedet) 是苗语的称谓, 汉语即“刻木”或“歌棒”之意, 其质地一般为枫木、梨木、竹等材料, 也有用牛骨或象牙制成的。因苗族同胞传唱的《苗族开亲歌》的主要内容刻于竹、木、牛骨或象牙之上, 苗族同胞持棒而歌, 故有此称谓。“刻道”主要流传于黄平、镇远、凯里、施秉、瓮安、福泉、安龙、贞丰等县市的苗族社区。据史书记载, 苗族“俗无文字, 交质用竹木刻数寸, 名为木刻” (《 (乾隆) 镇远府志》) ;“刻木示信, 犹存古风” (《贵州志略》) 。“刻道”是苗族人民传统文化与生活信息的重要载体, 是苗族悠久而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的凝结与浓缩。

  “刻道”所传达的清水江流域苗族同胞的婚俗、自我意识、民族性格等丰富的民族文化, 对我们研究清水江流域的文化变迁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意义。因此, 笔者认为, “刻道”是清水江中上游具有独特形态的清水江文书。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这样给清水江文书下定义:

  清水江文书是各族人民在开发、建设和见证清水江流域的历史中产生的, 以纸、布、竹、木、骨、石等材料为材质的, 内容以反映清水江流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教、医卫等方面的文字图籍、书籍文章、公文案牍、契约、书札等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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