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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玥:中国古代契约文书与地方史研究
上传日期: 2018-04-18 作者:李思玥

  20世纪50年代以来, 学界开始对有价值的、数量较大的历史文献资料进行系统整理, 契约文书作为地方档案与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少代表性的整理文献都相继面世, 为契约文书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各地契约文书提供了大量正史所未言的、细致入微、具体详尽、生动逼真的历史记录, 对地方史研究的深化促进作用逐渐被学者挖掘, 每个地区契约文书的发现和整理出版, 都推动了当地历史与社会的研究, 不断充实和丰富着中国历史的整体面貌。

  一、古代契约文书概述
1. 契约文书的产生。

  “契约”二字在我国由来已久, “契”字的本义为刻划, 《说文》:“契, 刻也。从刀。”[1]213“约”字的本义为缠绕, 后渐渐引申为“约束”之意。《周礼·秋官·司约》郑玄注:“约, 言语之约束。”[2]259所谓契约, 就是指人们将共同约定的事项, 用刀、笔等工具记录在各种载体之上, 作为约束双方或多方履行诺言的一种凭证。在中国古代历史文献中, 契约通常被称为“质剂”“判书”“书契”“约契”等[3]5, 而现今各地发现的契约文书, 大都以“卖契”“典契”“合同”“分书”“文约”等为名, 这些文书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买卖、典押、租赁、借贷、诉讼、合伙、析产、入赘、立嗣等方面, 涉及内容十分广泛。

  2. 古代契约文书专著类出版物的分布现状。

  契约文书不同于传统文献典籍, 其主要产生于民间百姓生活中的各项事务之中, 目前发现的契约文书一方面来源于考古出土, 另一方面是通过各地学者的实地走访调查后, 将在分散在老百姓手中的契约文书加以收集整理汇编而成。现将全国各地有代表性的、已刊布的契约文书做了简单梳理。

  从上表可见:一方面安徽 (14) 、贵州 (10) 、新疆 (9) 、福建 (8) 、四川 (8) 、甘肃 (7) 这六个地区编研成果相较于其他地区还是较为丰硕的, 这与契约文书整理研究工作开展较早较成熟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明清时期的契约遗存几乎遍及全国各地, 浙江因为石仓契约的发现而成为契约遗存大省, 内蒙古、云南、湖北等地也发现了大量的契约, 这改变以往契约研究地区不平衡的弊端, 为全面研究古代契约文书打下了丰富的史料基础。此外我们也应该看到, 东北地区没有发现系统化、规模化的契约文书, 可能与侵华战争时期, 日军在中国东北三省进行了大规模的民间调查, 搜集带走了大量的民间契约文书的历史因素有关。

  二、在地方史研究中契约文书的价值

  如同传统典籍反映同时期的中国历史文化一样, 契约文书在反映各地方同时期的历史文化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契约文书是日常生活之中的第一手资料, 是未经润色的事实。契约文书所提供的资料, 记录的是基层社会实态, 不仅反映了官方制定的社会经济制度在基层的实际运作与执行情况, 而且提供了一大批典籍文献根本没有记载的、有关基层社会的原始档案资料。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同、文化习俗的差异, 各地所形成的契约文书都深深烙印着地方特色。

  1. 拓宽地方史研究史料来源。

  (1) 契约文书是地方社会实态的记录, 其内容十分丰富。从土地房产买卖租佃到宗族活动、商业活动、经济、教育、人际关系、社会民风民俗等等, 几乎涵盖了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同于传统典籍文献对于地方情况记载方面的资料宏观笼统、描述不清, 一笔带过、不成系统, 缺乏数字、难以计量, 甚至出现史料空白等情况, 契约文书具体而细致地反映地方社会各项事务, 成为地方史研究的起点和基础。例如, 1939年, 傅衣凌先生在福建永安县黄历乡发现数百件民间契约, 利用这批契约考察了明清时期福建永安农村的社会经济情况, 并写成《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一书, 开创了地区经济史视野下的契约研究模式。各地在研究地方经济史、土地史时, 大量契约文书所提供的真实案例、数据成为不可忽视的实例证据[4]57。

  (2) 弥补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史料缺乏的现状。由于古代封建统治的边疆政策控制力不够、民族压迫政策等种种因素, 记录少数民族、边疆地区情况的文献典籍并不多, 在地方史研究中常常面临史料不足的困境。在这些地区发现的契约文书能弥补史料的空白, 成为还原这些地方真实发展的有力证据。如牛敬忠的《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问题———以西老将营村为例》一文中通过对土默特地区民间发现的583份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得以发现: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出租中永佃权是普遍存在的, 出租土地者主要是蒙古族;出租的土地在契约中称作户口地;地契反映出归化城土默特蒙古族户口地的实际运作与官方史料记载是不同的, 地契中土地出租价格的变动反映了蒙古族地权观念的变化。唐耕耦在《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一文中通过对考古挖掘的借贷契约文书的研究, 发现敦煌地区高利贷剥削非常严重, 这也是导致敦煌民众普遍贫穷的原因之一。

  诸如此类的研究文章还有很多, 说明契约文书的史料价值正在渐渐被发现被挖掘, 在地方史研究中发挥着独特的价值。

  2. 丰富专题性和综合性地方史研究。

  契约文书所记载的内容十分具体, 大都遵循“一契一事”的原则, 各地所发现的契约文书存在来源集中的共性, 且其时间上存在连续性, 为地方专史, 如经济发展史、名人史、法制史、风俗文化史、城市发展史等, 提供许多典型的个案, 多角度、多层次地为各地历史样貌的复原提供了生动的素材。

  各地明清契约文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当地一户大家族所搜集到的契约文书就构成本地区契约文书的大宗, 这些契约文书是该户家族与他人进行各种交易的原始文契, 或是该家族所置财产的明细账簿以及诉讼抄底、官府批文等等, 将其作为私家珍藏经过长期积累而被保存下来。有的时间连续数百年, 多者一户达千余份[5]9。王万盈辑校的《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集中收录的是清代奉化大土地所有者毛坤山购置产业 (土地) 的契约原文, 实际上相当于毛坤山的“置业簿”。张建民所著《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完整收录了清代、民国时期湖北天门熊氏大地主兼商人家族自康熙十年 (1671) 至民国二十七年 (1938) 近270年间有关社会经济往来的1778件契约文书。铁木尔所著《内蒙古土默特金氏蒙古家族契约文书汇集》搜集了金氏家族260多幅土地契约, 时间跨度175年之久。这类契约文书再结合其他地方文献如族谱、地方史志等, 有利于开展地方史专题研究。

  此外, 契约文书往往涉及多学科的研究领域。如以土地契约为主的各地区契约文书, 不仅涉及经济制度, 也涉及法制问题;宗族文书, 不仅涉及社会家族结构, 也涉及经济、法律等方面;诉讼文书, 不仅涉及法制, 也涉及社会伦理道德等。这些无疑都为我们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提供了丰富资料。

  3. 打造各地地方史研究特色。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各地语言、风俗、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素有“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等说法。各地反映相同事物而形态各异的契约文书是研究不同地方文化的重要依据。契约格式虽大体相同, 但所用语言却根据当地习惯, 有较强方言特征, 各地存在着诸多差异。各地方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形态也有明显的区域差异。

  徽州是典型的宗族社会, 在发现的徽州文书中就发现了大量的宗族文书。对宗族文书的研究也成为研究徽州地方历史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刘道胜的《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一书, 以宗族关系为切入点, 全面考察了明清时期国家和宗族制度规范与民间实际运作之间的差异, 描绘了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百姓生活的实态。四川自贡的盐业契约文书、贵州清水江流域的林地契约文书都反映了地方特色经济的发展。我国几千年来都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小农经济, 而这些不同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盐契、林契的出现绝对不是偶然现象, 自有其萌发的社会土壤。我们在研究地方特色文化时, 这些契约文书就是代表性实物。张学君、冉光荣在《清代富荣盐场经营契约研究》一文中, 通过对一批自乾隆至清末的盐业契约的研究, 探讨了盐业资本的形成、发展及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的具体途径。这对发展四川特色经济是十分重要的资料。杨有赓在《清代清水江下游苗族林契研究》中就曾指出, 林契所反映的清水江苗族地区的地主经济和商品经济不仅高于省内其他民族地区, 就连地主经济已发展一两千年的先进汉族地区也不能与之相比。另外, 人工造林是黔东南苗族地区一个突出的经济特点。清代宁波地区的田地名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例如“天田”“地田”“坑田”“垦田”“溪内田”“泉田”[6]70, 这其中许多名称在传世文献中几乎难觅踪迹, 但结合宁波地区山地多平原少的地理环境来看, 契约文书反映了奉化境内的田地名称往往带有自然环境的印迹。

  总之, 根据不同地域契约文书记载的差异, 能够看出地域文化差异的端倪, 反映特定地域和时期的历史风貌, 使得各地地方史研究能够找到地方特色, 打造地方特色文化。

  三、契约文书在地方史中的研究展望
1. 加强对契约文书的重视程度。

  各地对契约文书重视程度影响其研究发展。一方面契约文书由于产生时间远近不同, 使得汉简中与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契约文书相较于清末民初发现的契约文书, 从时间和数量上来看, 前者显然更加弥足珍贵。在对其进行研究时, 由于缺少同时期的传世典籍和其他地方文献, 对契约文书的重视程度自然而然增加。而这些地区对契约文书的研究已经进入收集整理与综合研究并重的阶段, 但有些较晚发现契约文书地区的研究成果仍停留在专题性的文献整理和资料汇编上, 甚至还有不少地方研究和搜集工作并未开展, 没有研究成果。

  另一方面, 不少地方早已发现大量珍贵的契约文书, 但因为没有引起重视, 致使其研究滞后。清水江文书在20世纪60年代被杨有赓等学者发现, 但是数量仅次于徽州文书的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发展并不顺利, 直到21世纪初才得到政府重视[7]51。2010年2月被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后, 其研究才得以全面展开。而四川南部县的县衙档案虽发现时间晚于清水江文书, 数量上也远不及清水江文书, 但因为从发现之初就引起南充政府的重视, 并于2003年成功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2004年被纳入国家清史纂修工程项目。2017年6月份, 南充市档案局、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黄山书社合作的《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正式公开出版发行, 不仅为研究清代四川地方史提供了丰厚的资料, 更是清史研究的“活化石”。

  2. 实现契约文书与官修史书相互补充。

  尽管目前发现的契约文书总体上数量庞大、种类齐全, 但相对于当时实际产生的契约文书, 还只是冰山一角, 在研究地方史时展现不足的一面。很多契约文书记载的内容虽具体翔实, 却难以反映该事物历史发展的背景与全貌, 只宜进行微观剖析, 难以作出宏观概括。在地方史研究中就需要结合其他文献, 尤其是官修史书作为支撑。封建社会中央权势强大, 王朝的典章制度在各地得到贯彻实施。契约文书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 如土地买卖文契中, 发现同一家族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占大多数, 这就与古代买卖“先问亲邻”制度有关。宋朝法典《宋刑统·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 先问房亲;房亲不要, 次问四邻;四邻不要, 他人并得交易。房亲著价不尽, 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8]233在契约文书中我们就经常看到“投请房族, 无人承买”的惯语。再如《大明律·户律·钱债》对于民间借贷收取利息就有明确规定,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 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9]82, 在徽州借贷契约文书中对于借贷利息常有“每月二分利息”的规定。这不仅反映当时民间经济发展水平, 也是严格执行国家法规的表现。

  3. 拓宽契约文书研究方法。

  契约文书不是凭空产生的, 其赖以成立的自然环境、经济、社会、文化背景, 在研究契约文书时需要一同加以分析。换句话说, 在考察契约文书所反映的具体生活实态时, 我们要摆脱就契约文书论契约文书的做法, 深入到这些契约文书产生的所在地去进行社会调查, 尽可能地了解这些地方的经济状况、乡族结构以及民风习俗的各个方面, 然后根据这些社会背景材料, 结合对于契约文书的分析, 才有可能得出更加接近当时历史事实的论述来。比如, 当我们通过社会调查知道了这批契约文书的主人是什么身份时, 辅之以族谱、相关碑刻、口传史料等, 我们就可以有效地利用这些契约文书, 分析他们拥有多少土地、房产, 有多少租谷收入, 有多少市场商品交易, 有多少借贷亏损以及他们的社会关系和人事往来, 从而对契约文书的主人乃至他的乡族做比较典型的个案剖析[10]98。这样比较容易使研究工作回到当时的历史情境中, 而这正是在地方史研究中, 契约文书能够发挥其优势、突出其特征的重要条件。

  契约文书作为地方时代变迁的真实记载和见证, 是研究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史料依据。随着各地契约文书的不断发掘, 地方档案与文献的组成队伍不断丰富与壮大。虽然目前就契约文书的编纂整理而言, 各地研究水平参差不齐, 研究方向也各有侧重, 但任何“新史料”的研究发展都要经历一个由弱到强、由少到多不断发展的过程, 从行动上对契约文书重视起来, 加强各学科对契约文书研究的联动, 多角度挖掘其价值, 在推动地方史研究的基础上, 为区域史、国史的研究助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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