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 古代又叫歙州、新安, 宋徽宗宣和三年 (1121) 改歙州为徽州, 徽州府治就在今天的歙县。从那以后, 徽州历经宋、元、明、清四个朝代, 统领一府六县, 即歙县、黟县、休宁、婺源、绩溪、祁门。徽州之名前后沿用长达780年之久, 所辖六县也一直没有变动, 这对徽州孕育出相对统一的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 徽州地处皖、浙、赣三省交界, 在地理上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和封闭的自然环境, 少受外来战乱侵扰, 这就形成了一个极具地方特色的区域文化, 被誉为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标本。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 徽州的社会治安管理也就必然依托宗族的乡规民约来进行, 这种管理的形式也必然会反映或遗存在徽州文献之中, 同样也反映在徽州的戏曲与碑刻中。通过对徽州戏曲碑刻的调查与研究, 认识清代徽州稳定秩序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现象。
一、清代徽州民间碑刻及罚戏碑刻的分布
经过多年的野外调查, 发现徽州“一府六县”明清时期民间民俗碑刻共253块, 这其中不包括摩崖石刻及墓碑。在253块碑刻中, 涉及到戏曲的碑刻有21块, 罚戏碑刻主要集中在祁门、婺源、休宁3县。它们相互毗邻, 又都靠近江西, 都有演戏的喜好, 因此在制定乡规民约的时候, 以“公议演戏勒碑”这种形式进行公告, 有着寓教于乐的效果。如果违反了村规民约, 以罚戏的形式邀请乡邻绅士前来助兴观摩, 要求合村民众及周边村民不得违反, 再次起到了教化的作用。具体罚戏碑刻统计如表1所示。
从地域分布上来看, 祁门县11块、婺源县8块、休宁县2块。内容涉及有关林茶生产的12块、禁赌2块、禁丐1块、敬神1块、禁匪教1块、禁酗酒1块、保护祠产1块、禁祠庙堆放杂物1块、维护嬉灯秩序1块。除了少量关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碑刻, 绝大部分是关于林茶生产的内容。由此可见, 这3个县属于山区县, 林茶生产是人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 保护好生产资料才能永续利用, 才能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民间的演戏习俗也是形成众多罚戏碑刻的主要原因。
表1 徽州罚戏碑刻统计表
二、清代徽州罚戏碑刻的主要内容
徽州位于安徽省南部, 这里山岳绵绵, 横亘着黄山、牯牛降、齐云山 (白岳) 及其余脉, 缠绵数百里, 形成皖南的丘陵地带。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社会治安必然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些日常社会活动也必然会反映到文化层面。古代徽州罚戏碑刻同样涉及以上内容,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保护生态环境
山林是徽州的经济命脉, 同时也关乎乡村宗族人丁兴旺, 保护生态环境是徽州人重要的一项社会活动。祁门县历口镇环砂村清嘉庆二年 (1797) 《罚戏护林碑》, 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垦荒、砍树挖根。为此该村22位村民公议订立“养山合墨文约”, 时任祁门县令赵敬修对这份乡规民约亲笔作了批示, 环砂村决定演戏立碑当众宣布以警后世。婺源县漳村合村乾隆二十七年 (1762) 五月初十日禁来龙山场, 唱戏鸣约加禁, 经公叩宪太老爷恩准赏示, 勒石严禁, 倘有不法棍徒擅敢砍伐, 据实赴县具禀, 以凭严拿, 大法重究, 断不宽贷。乾隆四十年 (1766) 七月, 婺源思口演戏加禁瓦窑山杉松杂木柴薪, 毋许内外人等入山砍烧, 并攀枝摘叶。犯者, 罚戏一台, 决不轻恕。
休宁县沂川村清康熙三十三年 (1694) 《立山养石碑记》对水口山场禁止砍伐树木, 不准攀枝摘叶, 即便是为风所摧折的枯枝也不得捡拾, 山上的石头、河滩上的石块都不得私取。侵犯者罚戏一台外, 再罚银一两。针对强横蛮不讲理的人, 将呈递联名状由官府按法律惩处。祁门县新安乡叶源村宗祠“聚福堂”内, 一块嘉庆十八年 (1813) 《罚戏保护水口碑》, 碑文禁止砍伐坟林, 禁乡村赌博, 禁坟山买卖, 禁苗山樘斫, 违反者罚款罚戏。祁门县渚口乡滩下村道光十八年 (1838) 《罚戏乡约碑》, 禁公私祖坟并住宅来龙下庇水口所蓄树木, 禁河洲两岸蓄养树木, 毋许砍斫开挖。如今祁门县渚口乡滩下水口林, 成了徽州水口林一道靓丽的风景。光绪二十七年 (1901) 仲春月婺源延村演戏加禁, 毋许人来龙山伐木取土, 如敢故违, 定行照章议罚。罚戏之约不仅用于民间, 连庙宇中的祠产也用演戏申明立碑。祁门县榉根岭圆通庵嘉庆十六年 (1811) 《罚戏保护产碑》, 要求该住持僧毋许容隐匪类及面生可疑往来狐群狗党, 赌钱酗酒, 概不留宿, 违者查出重罚不恕, 违者罚戏一部, 可见规定之严格。
(二) 维护经济秩序
茶叶以及山林经济是徽州山区经济支柱之一, 祁门县闪里镇大仓村道光六年 (1826) 《罚戏维护林业经济碑》, 这块碑刻内容涉及茶叶、苞芦、桐子、竹笋、山林野火、木材出境、挖树桩脑的一些具体规定, 违犯者罚酒二席, 夜戏全部, 举报者赏钱三百文。有些经济作物有一定的时间生产次序, 违反了这些生产次序必然会引起社会矛盾。祁门县渚口乡滩下村道光十八年 (1838) 《罚戏乡约碑》, 第三条禁公私兴养松杉杂苗竹以及春笋, 五谷、菜蔬并收桐子、采摘茶子, 一切等项家外人等概行禁止, 毋许入山, 以防敝卖偷窃, 如违罚戏一台, 报信者给钱一百文。茶叶递年推摘, 两季以六月初一日为率, 不得过期, 倘故违偷窃, 定行罚戏, 钱一千文演戏, 断不徇情。
茶叶生产繁荣了地方经济, 也使一些奸商肆行垄断, 哄抬物价, 而当时官府无力维持, 茶农苦不堪言, 激起公愤, 因茶事而导致的纠纷常常在徽州各地不断发生。祁门县渚口村道光三年 (1823) 《公议茶规罚戏碑》, 规定公订夏前七日方许开摘, 毋论外客土著均戒先期杜去毛峰青茶各色, 为此演戏勒石, 以肃耳目, 以垂不远, 嗣后如有违犯者, 罚戏一台加禁, 俏强横不遵合约, 并文鸣官理处。婺源县清华洪村道光四年 (1824) 《公议罚戏规碑》, 每年春夏两季, 外地茶商与当地茶农之间因秤设计而发生矛盾, 因而演戏勒石公禁, 以后茶商收茶需经主家较秤, 照货议价, 并将茶样放入茶袋过秤, 不得私取, 过样通过较秤、议价、过秤方算公平买卖, 否则罚戏一台, 以示惩处。婺源鄣山里村同治八年 (1869) 六月《演戏申禁茶规碑》, 规定自此以后凡售茶叶要经主家平衡, 外客毋得擅自挟秤于主, 茶样照货品价之后, 仍将原样放入袋中, 均行过秤。毋得私取, 违者演戏一台。这些碑刻说事明白, 惩罚分明, 符合大多数民众的意愿。同时乡规民约对稳定当时茶区形势、促进茶叶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 确保社会稳定
清中期以后, 徽州社会流民较多, 特别是大量的棚民涌入, 严重危及乡村治安。祁门县历口镇环砂村乾隆五十年 (1785) 《演戏禁强讨强要碑》, 禁止三群五党强讨和乞丐进村骚扰, 一经发现, 立刻“送官究处”。对那些不遵守条约而“私行给业”的, 查明以后罚戏一台;而对那些“孤老残疾”者则“不在禁内”, 这也体现了环砂村民的人道与人情。祁门县邬家嘉庆十九年 (1814) 八月十五日五约众排年公立《禁窝藏窃匪邪教等事碑》, 按照颁行十家门牌、循环月簿严查奸匪及外来无籍之人以及窝藏窃匪邪教等事。对那些无籍流丐, 成群成对, 沿门强乞, 聚散无常, 讹取钱文, 强索酒食, 甚而酣酒凶闹的, 约内演戏公禁。凡本地老幼残疾, 每月初一、十五两日给米外, 所有一切强壮无籍流丐, 无户册可登, 难以循环核对的, 概不许此辈入境贻害地方。倘有仍前强索, 如盘踞不去者, 地保即行报众, 鸣官驱惩, 断不轻贷。
赌博、酗酒闹事、网钓药鱼等恶行严重困扰着徽州社会治安。嘉庆十一年 (1806) 祁门县闪里镇桃源村陈氏宗族就规定合源禁止赌博, 违者戏。休宁县七村有一块《禁戏场酗酒生端议罚碑》, 碑文反映道光元年 (1821) 秋在太子庙会期间, 有游手好闲无知之徒, 酗酒闹事, 宗族决定处罚年轻人演戏一台, 并在通真太子庙敬神焚香三炷, 起到警示世人的作用。清代婺源县龙山乡豸峰村口龙顾亭内的《罚戏永禁碑》, 禁河下网钓药鱼、禁大路堆柴堆粪、禁亭内堆积禾斛, 违者罚戏一台。
(四) 繁荣文化生活
徽州民间有传统的演出习俗, 婺源县理坑每年正月都要嬉灯唱戏以敬祖酬神, 人们常常为了抢占位置, 在正月十五夜灯事还没有结束, 就搬搭凳桌, 预备观戏, 这样有碍灯事进行。道光二十七年 (1847) 衍庆堂宗族集合四大房在一起商议决定, 从今以后每年元宵灯事以前, 不准许预先搬搭凳桌, 必须到十六日天明以后才准凳桌入祠, 如果故意违犯, 除了毁碎以外, 还要进行惩罚, 如有恃横不遵, 一定共同惩究不贷。四大房的绮卿、寿维、仲辉、万蕊16名代表签名立了《春节嬉灯唱戏秩序碑》。
祁门县闪里镇文堂村乾隆四十三年 (1778) 立《演戏敬神合同碑》, 缘由是为族人文洪公祖坟打了6年官司, 剩余100两银子作为重阳会演戏敬神的经费。祁门县历口镇彭龙村道光十七年 (1837) 《严禁祠庙堆放杂物碑》, 禁止在光庆堂、敬典祠、仁忠殿、关帝庙堆物、晒谷、晒衣等, 认为这是对祖先的大不敬。
三、清代时期徽州罚戏碑刻的作用
徽州碑刻作为一种石质文献, 除了纸质文献的一般作用以外, 更能够体现其永久性和固定性。它对一项制度的延续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与徽州戏曲联系在一起, 具有强大的教化功能。
(一) 戏曲文化的教化作用
戏曲能够起着塑造个人人格, 整合目标、规范、意见和行为, 对整个社会来说, 戏曲文化起着社会整合和社会导向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 戏曲不仅具有娱乐功能, 更重要的作用还在于社会教育, 也就是通过戏曲的传播为社会教化培育遵纪守法的氛围。这一点在徽州尤其明显, 正因为如此才使徽州出现众多的罚戏碑刻。
(二) 国家管理权限的延伸
明清时期国家的政权管理只到县级, 因而乡村的社会治安是统治阶级最为头痛的事情, 特别是徽州崇山峻岭, 社会治安更加难以管理, 而徽州乡村的宗族村规民约却弥补了管理的缺限。已经发现的大多数乡规民约都得到官方认可, 比如祁门县历口镇环砂村嘉庆二年 (1797) 《罚戏护林碑》, 县令赵敬修亲笔作了批示, 这样的一份乡规民约就成了具有官方性质的地方法规。
(三) 徽州戏曲整合了人们的价值观
任何社会中的人在价值观上都会有差异, 但统一的戏曲文化的传播与熏陶, 必然会起到抑恶扬善的作用, 发挥教化培育的功能。而罚戏活动对于处于荒野老林的农民来说, 是难得的娱乐机会, 把宗法思想渗透到这些活动中, 最能为这些山民所接受, 也容易取得效果。他们在欣赏娱乐的同时接受了宗族的乡规民约和宗法思想。
(四) 徽州戏曲碑刻有很好的传播警示效果
这些碑刻往往立在祠堂之中、水口山畔、进村路边和村庄中心, 起到广而告之的作用。这种罚戏的条规虽然刻在石碑上, 却时时提醒人们不要触犯这些村规民约, 否则违纪者不仅在经济上受到损失, 而且也会降低其在乡村的社会地位。通过这种罚戏过程再次告诫了人们, 使其行为准则得到进一步的整合、协调, 进而将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模式, 以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
(五) 罚戏碑刻体现了乡规民约的连续性和永久性
碑刻的定立使乡规民约得以延续, 传递社会公德经验, 从而维持社会历史的连续性。如祁门县新安乡叶源村宗祠聚福堂内, 嘉庆十八年 (1813) 《勒石永禁碑》, 其所载乡规民约是乾隆五十一年 (1786) 合族公议定立的, 到嘉庆十八年立石刻碑, 一直保存到现在。从立约到立碑, 通过戏曲文化这种特有的方式渗透在人们的意识深处, 制约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道德。
四、结语
徽州古代社会罚戏碑刻是乡规民约的一种具体表现, 它对当时的国家法律法规起到补充与完善的作用。这些碑刻或维护山区生产秩序, 或维护乡村治安秩序;其内容既有长期固定的村规民约, 也有针对某一事件的短时规定。总的来看都是维护徽州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是徽州宗族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与方式, 充分体现了乡村社会的自治功能。